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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构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 10:40:16 点击数:197 责任编辑:Admin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各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仍时有发生。
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预防体系
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意见》提出,在学校校园及周边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常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了解学校办学办园行为和基本运行情况,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
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1)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2)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3)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4)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食品小摊贩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经营的。
(5)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
(6)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
管控机制
有条件学校可将校园安保服务外包
《意见》明确,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配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要积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体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各地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校园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我省要求,严格办学办园审批手续。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对建校地区的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新建学校选址应保证学校大门不开向交通主干道,已建学校大门面向交通主干道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我省要求,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此外,学校要建立完善校园内道路限速和隔离设施,在学生集中活动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区域严格实行机动车限速以及人员与机动车分流。学校要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外来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应对机制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有4种解决途径
我省要求,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学校购买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江南都市报 记者廖济堂)
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