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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 “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05 19:04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

“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

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 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有偿招生推介生源的,收缴违规所得,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六、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 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和醉酒进入课堂教学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七、严禁编造、传播谣言中伤他人危害社会稳定。 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所有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